反垄断

  • 中国药品采购GPO模式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风险防范

    2016 年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计委的指示,上海和深圳两市开始进行试点,通过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来进行公立医院的药品集团采购。本文以时事热点问题为导向,从我国新兴的GPO 模式入手,分析其对我国现行的“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在省级采购平台上统一采购”的集中采购机制的积极影响,并将行政机关与GPO 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特殊的政府采购,进而指出上海、深圳两地GPO 模式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隐患,并对完善我国的药品采购制度提出政策设计建议并明确法律救济途径, 以推进GPO 模式在我国进一步发展。

    2020年2月21日
  • 药品采购GPO模式的垄断风险与市场化突破

    面对医保控费趋严、医院收入药占比下降的双重压力,医药产业未来增速不乐观, 压力较大 ,由此也催生出GPO(集团采购组织)、 PBM(药品福利管理) 、IDN(医联体)等医药领域新业态。GPO作为省一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平台的有益补充,其谈判议价行为不仅包含市场自主调节行为,同时带有基于行政委托产生的行政色彩。对两种不同的主体属性在《反垄断法》下做区分处理可以发现,GPO 一方面基于接受行政委托不正当设定门槛限制竞争;另一方面聚合下游购买需求产生对上游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对优势甚至市场支配地位又造成了限制、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低价购买等垄断问题。当下我国GPO 发展模式背负了行政性垄断的嫌疑和限制市场竞争的“原罪”,公平竞争审查为GPO的重生和防止制度异化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2020年2月21日
  • 美国医疗GPO模式的应用现状、采购流程与反垄断机制

    随着我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逐步推行,医院开始成为药品采购的主体,GPO模式作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重要方式,将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那么,未来我国GPO又将演变成何种格局?为此,有必要深入了解在美国医疗行业盛行的GPO模式与应用现状,以期为我国药品GPO的发展提供借鉴。

    2020年2月5日
  • 上海药品GPO垄断协议案的几点思考

    GPO 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的新举措,由上海、深圳首先试点实施。从试点情况来看,无论是深圳GPO 的行政垄断还是上海GPO 的垄断协议,两地的改革模式均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整改。究其原因,其二者均没有以遵守竞争政策的思维去实现改革,没有充分考虑公平竞争的要求。改革意味着“破”和“变”,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以及经营者可以借改革之名忽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忽视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不论是政府还是经营者都应当以遵守竞争政策的思维去实现改革目标。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