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保障中选药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可追溯;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发挥实质性作用;继续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回款压力。
11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保障中选药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可追溯;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发挥实质性作用;继续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回款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