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GPO目的相似,但是我国GPO仍在市场化程度、采购范围及医院参与程度方面与美国GPO有所差距,缺乏监管机制。医疗机构是药品采购主体,不提高医疗机构参与程度的采购是盲目的,采购药品与实际所需出入大,采购范围也局限于药品,美国GPO提供的合同和其他附加服务包含医院一切所需。市场合理竞争才有利于发展,但目前我国GPO市场化程度太低,较美国还有很大差距,需要继续不断进行完善。
(三 )药品GPO模式的发展建议
促进市场化。除政府主导的GPO模式以外,政府部门可以颁布优惠政策促进私立GPO组织的成立和发展。GPO组织数量增加促进市场化程度上升,政府与市场相互平衡,各个采购组织相互制约,有效降低垄断的可能性。
建立监管体系。完善的监管体系是保证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由政府单独设立监管机构,或者在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引导下建立市级监管委员协会。维护公平竞争,定制相关制度:如一家GPO不能负责一个品规药物在当地全部医疗机构的谈判,医院不能将其院内全部采购工作交由单个GPO负责。
明确商业模式。未来我国的GPO发展,应该明确商业模式。药品采购的主体就是医疗机构,所以医疗机构应在与GPO合作中占主要地位,而政府则是起辅助作用。每个医院的用药情况不同,采购目录需根据实际临床情况进行调整,不在集采目录内但医院有需求的药品就可以选择通过GPO采购,即GPO承担补充集采目录以外药品的职责。所以应提高医疗机构在采购流程的参与程度,而采购对象也不必局限在药品,医院所用到的医疗物品都可通过GPO联系供应商进行降价采购。只要医院有需求,也可开发额外的增值服务。GPO的收入也可参考美国,在每笔订单中向供应商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以及在向医院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中收取服务费用。
原文引用:张添,贺勤.我国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发展模式研究——基于中美GPO模式对比[J]. 现代商贸工业,2022,43(20):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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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基于医药供应链GPO模式的商业模式解析及其实施路径. 集采网. https://group-purchasing.com/article/3769.